紙風車劇團藝文採購規範

第一條 目的

爲明確規範政府補助經費之藝文採購管理程序及權責,確保能適時效執行請、採、驗、物品管理等作業,強化採購制度與公開透明,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團受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補助之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或其單一項目逾百萬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二項及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條 作業流程

  • 採購作業由採購人員以簽呈方式,並附上相關資料後,經簽核流程主管核准後始進行執行採購。
  • 本團採購標的為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的專業人士或廠商,並得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且斟酌市場行情定採購金額。
  • 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求,得對製作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
  • 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
  • 廠商所具備之專業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
  • 價格。
  • 其他必要之事項。

  • 採購人員及對採購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於辦理採購時,涉及本人、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應行迴避,且不得為該採購案供應廠商之負責人。

本團依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第九條,為利於文化藝術發展與相關成果創新運用、公平競争或公共利益時,法人或團體得報請補助機關核定後,免除前項之利益迴避義務,並應公開揭露原應迴避者與供應廠商間之關係及免除之理由。

  • 須與製作廠商簽署採購契約並載明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

  • 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採購人員應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下列資訊予補助機關:
  • 案名及內容。
  • 契約價金。
  • 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 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第四條驗收作業

廠商於規定期程完成製作,由本團進行驗收,並於驗收證明單上記載驗收內容及結果且經由本團主管覆核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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